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103民初70—3号
原告:莲花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龙江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719177739F。
法定代表人:赵庆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振轲,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丽,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爱泽滋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墨玉县315国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27668105925。
法定代表人:黄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日班.卡地日,新疆专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莲花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爱泽滋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莲花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新疆爱泽滋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莲花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3700元,保全费3130元,合计6830元,由原告莲花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质彬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健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