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903民初618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营业场所遂宁市船山区凯旋中路115号。
负责人:朱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坤,四川真道(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红,女,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诉被告李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嘉龄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梦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