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6执11691号 (2019)粤0306执恢369号 申请执行人岳阳湘宏电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塘镇西塘村前屋组,组织机构代码064208046。 法定代表人毛湘波。 被执行人杜剑勋,男,198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身份证号码。 申请执行人岳阳湘宏电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杜剑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10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杜剑勋应履行支付515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和解协议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本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强制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部分相应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娄 靓
审判员 刘 锐
审判员 黄少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志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