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481执1251号
申请执行人:桂甲春,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江西省瑞昌市人,住瑞昌市。
被执行人:徐济星,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江西省瑞昌市人,住瑞昌市。
被执行人:刘堂英,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江西省瑞昌市人,住瑞昌市。 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桂甲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济星、刘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徐济星、刘堂英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77900元,承担执行费1068.5元。本院已执行0.00元,尚有77900元未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司法网络查控和财产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处置的财产和收入,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个被执行案件。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徐济星、刘堂英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赣0481执12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荣亮
审判员 吴育松
审判员 喻世冲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莉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