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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503民初267号

任书林与苏甲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任书林;苏甲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503民初267号

原告:任书林,男,汉族,农民。

被告:苏甲林,男,现年31岁,汉族,农民。 原告任书林与被告苏甲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任书林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书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任书林负担。

审判员  张湘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史梦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