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503民初267号
原告:任书林,男,汉族,农民。
被告:苏甲林,男,现年31岁,汉族,农民。 原告任书林与被告苏甲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任书林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书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任书林负担。
审判员 张湘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史梦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