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皖0225行审11号
申请执行人:无为县农业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217003274373U
法定代表人:陈少君。
被执行人:高长根,男,194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申请执行人无为县农业委员会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无农(农药)罚〔201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被执行人高长根经营假农药产品,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632元;
二、处以5000元罚款。2018年7月5日,申请执行人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无农(农药)罚〔201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无为县农业委员会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高长根经营假农药产品的违法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无为县农业委员会作出的无农(农药)罚〔201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云霖
审 判 员 戴恒安
人民陪审员 李德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敏
书记员 司静文 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