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湘0528民初1398号

徐善忠与雷成利、李代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善忠;雷成利;李代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528民初1398号

原告:徐善忠,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新宁县人,住新宁县。

被告:雷成利,男,195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新宁县人,住新宁县。

被告:李代庆,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新宁县人,住新宁县。

原告徐善忠与被告雷成利、李代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善忠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善忠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善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减免。

审 判 长  李 淼

人民陪审员  曾四保

人民陪审员  陈三洋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美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