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528民初1398号
原告:徐善忠,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新宁县人,住新宁县。
被告:雷成利,男,195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新宁县人,住新宁县。
被告:李代庆,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新宁县人,住新宁县。
原告徐善忠与被告雷成利、李代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善忠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善忠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善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减免。
审 判 长 李 淼
人民陪审员 曾四保
人民陪审员 陈三洋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美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