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522民初325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大坪双清中路**。
负责人:雷易忠,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霞(特别授权),该行客户经理。
被告:罗国品,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被告:黄智敏,女,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支行与罗国品、黄智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受理。原告应预交案件受理费,2019年2月27日本院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其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8218元,原告未按期预交。
本院认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支行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其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支行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求林
审 判 员 阮 琼
人民陪审员 孙孝卿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曹元春 代理
书记员 陈爽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