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406民初911号
原告:淮南市兆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黄山路新加坡花园小区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46763151X(1-1)。
法定代表人:许松青,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爱民,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传菊,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临汾市盛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屯里镇张堡村铁路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02MA0GT4WT1K。
法定代表人:段成业,该公司经理。
被告:段成业,男,195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
原告淮南市兆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汾市盛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段成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淮南市兆富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兆富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兆富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淮南市兆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倪龙军
人民陪审员 刘名兰
人民陪审员 梁 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邱方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