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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406民初911号

淮南市兆富商贸有限公司与临汾市盛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段成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淮南市兆富商贸有限公司;临汾市盛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段成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406民初911号

原告:淮南市兆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黄山路新加坡花园小区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46763151X(1-1)。

法定代表人:许松青,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爱民,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传菊,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临汾市盛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屯里镇张堡村铁路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02MA0GT4WT1K。

法定代表人:段成业,该公司经理。

被告:段成业,男,195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

原告淮南市兆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汾市盛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段成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淮南市兆富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兆富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兆富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淮南市兆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倪龙军

人民陪审员  刘名兰

人民陪审员  梁 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邱方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