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辖终1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万事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奕宝兴,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长春,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上诉人苏州万事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万事帮公司)与被上诉人高长春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苏州万事帮公司不服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18)鲁0181民初85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苏州万事帮公司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也不存在雇佣关系,没有签订任何建设工程合同和协议,故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纠纷范畴。所以依法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高长春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查明,高长春诉称,2015年,被告承包的唐人中心工地D地块工程并将其中的部分木工活项目分包给钱关兴施工,钱关兴又将上述工程中的维修工程交由原告施工。
原告与被告及钱关兴三方约定上述工程款由被告苏州万事邦公司支付。高长春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苏州万事邦公司支付工程款4503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建设工程地点位于原审法院辖区。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苏州万事帮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卫
审判员 李亚超
审判员 郑国栋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孟芬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