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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625执1039号

陈振聪、博兴县湖滨镇东顺河一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18
所属地区
山东省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陈振聪;博兴县湖滨镇东顺河一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625执1039号

申请执行人:陈振聪,男,196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被执行人:博兴县湖滨镇东顺河一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博兴县湖滨镇东顺河一村。法定代表人陈佃锋,该村村主任。申请执行人陈振聪与被执行人博兴县湖滨镇东顺河一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2016)鲁1625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需要履行的义务为返还原地承包经营权,停止侵害,返还原承包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调查发现该宗土地,已经于判决生效之前由博兴县湖滨镇东顺河一村村民委员会将土地重新调整划分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给本村陈振雪家庭,并由博兴县人民政府颁发给陈振雪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16年2月1日,申请执行人陈振聪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以博兴县人民政府为被告,陈振雪为第三人的关于土地行政登记以及行政赔偿的行政诉讼。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陈振聪的起诉”,后申请执行人陈振聪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现因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属争议,申请事项实际执行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博兴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5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文忠

审判员  郝同友

审判员  崔树国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苏倩

书记员郭建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