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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321民初686号

裴明与砀山龙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裴明;砀山龙润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321民初686号

原告:裴明,男,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庆义,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亚亚,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砀山龙润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婉婉,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明与被告砀山龙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裴明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裴明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6元,由裴明负担。

审判员  刘善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晴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