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25民初454号
原告:张志平,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所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欢,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1410471864。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浠水国家粮食储备库,住所浠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01128343X4。
法定代表人:高曙东,主任。
原告张志平与被告浠水国家粮食储备库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志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余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