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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125民初454号

张志平与浠水国家粮食储备库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湖北省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张志平;浠水国家粮食储备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25民初454号

原告:张志平,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所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欢,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1410471864。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浠水国家粮食储备库,住所浠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01128343X4。

法定代表人:高曙东,主任。

原告张志平与被告浠水国家粮食储备库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志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余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