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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9执51号

滕家雪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滕家雪;陈学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9执51号

申请执行人:滕家雪,男,1965年3月31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执行人:陈学华,女,1958年2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申请执行人滕家雪与被执行人陈学华执行证书纠纷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据的(2018)京中信执字00929号执行证书确定,陈学华于执行证书生效后七日内偿还滕家雪借款15万元。因被执行人陈学华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日期履行法律义务,滕家雪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约定从2019年3月开始,每月28日被执行人陈学华向申请人给付3000元,限期一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终结(2018)京中信执字00929号执行证书的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晓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怀斌-2--1--2--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