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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281民初1160号

张小立与孙美静、遵化市海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小立;孙美静;遵化市海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81民初1160号

原告:张小立,女,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被告:孙美静,女,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被告:遵化市海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

负责人:宋连丰。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立诉被告孙美静、遵化市海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立申请撤回对被告孙美静、遵化市海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小立申请撤回对被告孙美静、遵化市海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小立撤回对被告孙美静、遵化市海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小立负担。

审判员 梁海彬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敖绮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