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81民初1160号
原告:张小立,女,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被告:孙美静,女,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被告:遵化市海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
负责人:宋连丰。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立诉被告孙美静、遵化市海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立申请撤回对被告孙美静、遵化市海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小立申请撤回对被告孙美静、遵化市海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小立撤回对被告孙美静、遵化市海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小立负担。
审判员 梁海彬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敖绮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