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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刑更166号

赵龙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4-03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赵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刑更166号罪犯赵龙,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宣威市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怀中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龙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5年8月18日起,2015年9月1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9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在互联网上对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提出,罪犯赵龙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将其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8年09月表扬5次,并余365分。

本院认为,罪犯赵龙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赵龙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主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淑芳

审判员  王 帅

审判员  王 慧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粟雅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