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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2民初768号之三

单县凯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益众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国里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单县凯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益众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国里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22民初768号之三

原告:单县凯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经济开发区北环路路北、东环路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56253502361—1。

法定代表人:许兴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守娟,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益众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高新区团圆南路(明诚大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187084194N。

法定代表人:蔡群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海鹏,北京市康达(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国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青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MA3D8NB86F。

法定代表人:吴国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单县凯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益众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国里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单县凯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将货款支付原告为由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单县凯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之处,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县凯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911元,减半收取计13956元,由原告单县凯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永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