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06执5288号
申请执行人:缪全平,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张允德,男,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申请执行人缪全平与被执行人张允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缪全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张允德归还缪全平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17641元(按年利率17.4%暂计算至2017年12月7日止,之后至主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7.4%另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3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张允德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张允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张允德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允德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支付宝、京东、财付通、工商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和有价证券。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张允德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允德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张允德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缪全平。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张允德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106执528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 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雷诚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