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粤0112执恢79号
申请人:潘文武,男,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广州可可小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羽潇。
被执行人:桂林坤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
法定代表人:王羽潇。潘文武申请执行广州可可小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桂林坤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案,(2017)粤0112执异105号执行裁定书、(2017)粤0112民初6168号、(2018)粤01民终1161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据上述生效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及赔偿金共计96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潘文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执行。经查,本院已在系列案他案【(2019)粤0112执恢73号】中扣划被执行人桂林坤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9882.82元,该被执行人也已向本院代管款账户汇入30000元。2019年3月8日,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约定:扣除本系列案已执行到的419882.82元,被执行人剩余应向本系列案申请执行人支付的金额为349913.75元(含计算至2019年3月8日的迟延履行利息22911.36元),该款项由被执行人从2019年3月起分五期支付,每期支付金额为70000元,每期支付时间为当月28日,并在2019年7月28日前付清全部款项。如被执行人任一期未按时履行,则应以未支付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并继续追偿被执行人2019年3月8日后的迟延履行利息。因双方当事人和解履行的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终结执行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分期履行,考虑到该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粤0112执恢79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桂模
审判员 刘学洁
审判员 李治忠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辛金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