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406民初180号
原告:王永胜,男,195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向阳区。
被告:哈尔滨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孟祥玉,职务经理。
原告王永胜诉被告哈尔滨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8日以尚需调取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永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减半收取6,900.00元,由原告王永胜负担。
审判员 贺小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