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23民初1073号
原告:郑某某,女,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宋某某,男,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某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6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员 魏晓彦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崔为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