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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3民初1073号

郑某某与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某某;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23民初1073号

原告:郑某某,女,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宋某某,男,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某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6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员  魏晓彦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崔为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