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8刑更172号 罪犯岩温囡,男,1985年3月7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2年5月9日作出(2012)普中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温囡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2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4月10日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9年2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岩温囡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岩温囡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7月至2018年8月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5次,2017年获记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实际履行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岩温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岩温囡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6年11月7日起至2035年11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清蓉
审判员 吴荣康
审判员 汪燕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陶思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