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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8民初4102号

吴小亮与巨继勇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小亮;巨继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8民初4102号

原告:吴小亮,男,汉族,1994年9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巨继勇,男,汉族,1988年1月27日出生,住甘肃省永登县兰州新区。

原告吴小亮诉被告巨继勇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吴小亮以材料不充分为由,于2019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小亮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小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吴小亮负担。

审判员  张鑫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彭华

书记员陈江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