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8民初4102号
原告:吴小亮,男,汉族,1994年9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巨继勇,男,汉族,1988年1月27日出生,住甘肃省永登县兰州新区。
原告吴小亮诉被告巨继勇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吴小亮以材料不充分为由,于2019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小亮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小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吴小亮负担。
审判员 张鑫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彭华
书记员陈江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