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2民初2960号
原告:宋某1,男,194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宋某2。
被告:宋某3。
被告:宋某4。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1与被告宋某2、宋某3、宋某4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1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1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宋某1负担。
审判员 李忠贤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颜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