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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2民初2960号

宋某1与宋某2、宋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宋某1;宋某2;宋某3;宋某4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2民初2960号

原告:宋某1,男,194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宋某2。

被告:宋某3。

被告:宋某4。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1与被告宋某2、宋某3、宋某4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1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1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宋某1负担。

审判员  李忠贤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颜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