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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402执5162号

廖大健、朱俊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21-08-04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廖大健;朱俊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402执5162号

申请执行人:廖大健,男,198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

被执行人:朱俊科,男,198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珠海市香洲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廖大健与被执行人朱俊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朱俊科的公民身份号码与公安户籍系统内的不符,经本院调查,朱俊科身份信息已注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粤0402执51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提出异议。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陈七林 

审判员袁海平

审判员  王**宝 

二○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晓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