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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03执保114号

陈显平与长春市金鼎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显平;长春市金鼎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103执保114号

申请人:陈显平,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执行人:长春市金鼎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现地址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宁,总经理。本院在审理陈显平与长春市金鼎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显平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长春市金鼎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陈显平用自己名下房屋向法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陈显平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查封申请人陈显平名下位于宽城区北亚泰大街与北环城路万兴幸福城A区7号楼304号,不动产证号:吉(2017)长春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建筑面积89.47平方米,分摊土地面积15.85平方米,丘(地)号:6-12/43-48304的房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市金鼎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岩

人民陪审员李美茹

人民陪审员赵海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晓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