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执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华,女,蒙古族,1978年8月16日出生。
被执行人:于涛,男,汉族,1983年6月19日出生。 王华申请执行于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郑仲裁字第011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1月4日王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内容:被执行人于涛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华剩余房款30万元及利息,负担仲裁费13144元,执行费4597元。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19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于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2、2019年1月7日通过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于涛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9年1月10日到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于涛名下无登记信息;4、2019年1月2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5、2019年1月24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2019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调查;7、2019年2月1日为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开具调查令,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经律师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8、2019年3月11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王华,告知其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并征求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司晓营
审判员 蒋和平
审判员 赵志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闫琼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