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鲁1312民初975号
原告:孙某某,男。
被告:郑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女。
被告:刘某某,女。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郑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及违约金,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共同在河东区相公办事处经营郑大全羊馆。2018年6月24日,二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与原告孙某某签订借款协议,向原告孙某某借款1万元,期限自2018年6月24日至2018年7月24日,二被告于同日出具借条、收据各一份。2018年7月7日,二被告再次与原告孙某某签订借款协议,向原告孙某某借款3万元,期限自2018年7月7日至2018年8月7日,二被告于同日出具借条、收据各一份。2018年9月10日,二被告又与原告孙某某签订借款协议,向原告孙某某借款1万元,期限自2018年9月10日至2018年10月10日,二被告于同日出具借条、收据各一份。以上三次借款共计5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郑某某、刘某某欠原告孙某某的借款5万元,二被告同意分批偿还,自2019年6月1日开始,于每月的15日前偿还2000元,直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原告孙某某自愿放弃利息。
二、如二被告逾期履行,原告孙某某有权就未履行金额申请执行,并从起诉之日按照月息2%计算违约金。
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按印起生效。
审判员 周云达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孙宗峰
书记员张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