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苏0506执1326号

施福英与袁从文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21-06-02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施福英;袁从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06执1326号

申请执行人:施福英,女,1946年10月11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袁从文,男,1964年10月11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申请执行人施福英与被执行人袁从文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06民初766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袁从文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袁从文银行存款人民币31588.84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亚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