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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02执2723号

王立宾、刘志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立宾;刘志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102执2723号

申请执行人:王立宾,男,1976年5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

被执行人:刘志伟,男,198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长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立宾与被执行人刘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冀0102民初2951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明

审判员 康志杰

审判员 宋卓航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夏雨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