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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002民初821号

马连良诉威海正荣海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马连良;威海正荣海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002民初821号

原告:马连良。

被告:威海正荣海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戚务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蕾,山东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连良与被告威海正荣海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

原告马连良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马连良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马连良负担。

审判员  吕俊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磊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