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002民初821号
原告:马连良。
被告:威海正荣海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戚务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蕾,山东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连良与被告威海正荣海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
原告马连良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马连良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马连良负担。
审判员 吕俊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磊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