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鄂1182刑初66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绍祥,男,1964年2月7日出生于湖北省蕲春县,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蕲春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9]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绍祥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绍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3日上午9时25分许,被告人余绍祥驾驶已注销的鄂J×××**普通低速货车在武穴市上汤垸工地运载混凝土。当车行至回龙村二组乡村公路汤学美家门口左转弯时,遇对向汤学分驾驶三轮电动车(后载鲁某)行至该路段,因余绍祥车辆未按车辆左转弯时要大转弯,导致汤学分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冲向右侧土堆致电动车侧翻,余绍祥驾驶的车辆左后轮将汤学分的头部碾压,造成汤学分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余绍祥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法医鉴定,汤学分系生前全颅崩裂致脑功能障碍死亡。案发后,被告人余绍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3.1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余绍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鲁某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武穴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证明;讯问录像光碟;被告人余绍祥的户籍证明及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绍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绍祥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余绍祥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余绍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宋 刚
人民陪审员 钟喜红
人民陪审员 刘玲珍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少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