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91民初1530号原告左世超,男,199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告河南商联金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创业路绿地中心双子塔北塔****。法定代表人,王梦虎。
原告左世超与被告河南商联金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世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商联金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左世超诉称,原告于2018年10月入职至被告处工作,担任公司Android工程师一职,月工资标准4000元/月,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公司拖欠2018年11月、12月工资未发,被告又在未告知员工的情况下私自注销公司,原告被迫离职。后原告索要工资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11月、12月两个月工资7565元及二个月双倍工资差额8000元,共计15565元整。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左世超于2018年10月入职被告河南商联金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担任公司Android工程师。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河南商联金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8年工资表显示原告11月工资为3574元,12月份工资3990元尚未发放。2019年1月14日原告申请劳动仲裁,郑州市郑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同日出具了郑东劳人仲案字[2019]106号通知书,以没有明确的仲裁事实与理由为由不予受理,故原告诉至本院。以上案件事实由仲裁申请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和送达回证复印件、员工工资表、聊天记录打印单及庭审笔录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合法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河南商联金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劳动报酬,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原告提交有员工工资表显示,被告欠付11月份工资3574元、2018年12月份工资3990元共计7564元,故对原告请求支付拖欠工资7565元,本院予以支持756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之规定,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主张赔偿双倍工资8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7564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河南商联金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拖欠原告左世超2018年11月、12月份工资7564元及双倍工资差额7564元,共计1512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胡向楠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