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终46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明,男,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乐健,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上诉人洪明因与被上诉人乐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8)川0184民初1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洪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上诉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洪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龙小丽
审判员 傅 敏
审判员 魏云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杜俊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