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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02执261号

申请执行人张成龙与被执行人淄博汇美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朱丹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成龙;淄博汇美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朱丹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鲁0302执261号

申请执行人:张成龙,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住淄川区。

被执行人:淄博汇美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湖田镇商家村。

法定代表人:朱丹娅,经理。

被执行人:朱丹娅,女,1978年8月19日出生,住济南市。 申请执行人张成龙与被执行人淄博汇美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朱丹娅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5日作出的(2017)鲁0302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汇美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朱丹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成龙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淄博汇美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朱丹娅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审 判 长  孙启福

审 判 员  李纯义

审 判 员  韩克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代理

书记员  王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