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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82民初1846号

李启洪与陈会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贵州省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启洪;陈会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82民初1846号

原告:李启洪,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

被告:陈会伦,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户籍地为仁怀市,现住仁怀市,原告李启洪与被告陈会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启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启洪以自行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启洪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6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启洪负担。

审判员  李国伦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许俊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