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982执1047号
申请执行人:王松平,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
被执行人:王卫,男,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本院2018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松平与被执行人王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8)鄂0982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2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松平同意被执行人资产处置后偿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8)鄂0982执1047号案件的执行。
二、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咏梅
审判员 宋 刚
审判员 朱 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韩小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