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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982执1047号

王松平、王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松平;王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982执1047号

申请执行人:王松平,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

被执行人:王卫,男,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本院2018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松平与被执行人王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8)鄂0982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2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松平同意被执行人资产处置后偿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8)鄂0982执1047号案件的执行。

二、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咏梅

审判员  宋 刚

审判员  朱 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韩小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