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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2执267号

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当事人
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黄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2执267号

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楼****。

法定代表人:薛刚,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黄双,女,住北京市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湛江仲裁委员会(2018)湛仲字第0E016627号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黄双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217.69元及违约金(以人民币54999.99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双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黄双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世军

审判员  王玮珂

审判员  梁立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高腾飞

书记员李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