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821民初1107号
原告:承德馨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县下板城花香漫城小区物业楼。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艳霞,职务:经理。
被告:张景国,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河北省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馨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景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馨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馨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馨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德馨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士恒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董雨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