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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0民终413号

李新兰与王立仔、王洪滨因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15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李新兰;王立仔;王洪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0民终4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新兰,女,1968年1月25日生,汉族,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孟怡(李新兰之子),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立仔,男,1949年4月4日生,汉族,居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洪滨,男,1968年9月19日生,汉族,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华,男,退休干部。 上诉人李新兰与王立仔、上诉人王洪滨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18)湘1028民初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庭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18)湘1028民初4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新兰、王立仔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988元,上诉人王洪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966元,分别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杨爱华

审判员  陈新德

审判员  王梅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肖露华

书记员张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