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3民初9133号
原告:王俊波,男,196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文辉,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小莲,女,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艳红,广东淼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俊波与被告张小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王俊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王俊波撤回起诉处理。审
审 判 长 王薇薇
人民陪审员 劳健润
人民陪审员 黄焕萍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