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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3民初9133号

王俊波与张小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21-08-06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俊波;张小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3民初9133号

原告:王俊波,男,196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文辉,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小莲,女,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艳红,广东淼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俊波与被告张小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王俊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王俊波撤回起诉处理。审

审 判 长  王薇薇

人民陪审员  劳健润

人民陪审员  黄焕萍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