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云0112刑初236号公诉机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雄林,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彝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小学文化。2006年2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7年9月12日经减刑被释放。2018年9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雄林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在本院1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雄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9月7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顾雄林到昆明市五华区春城慧谷二期门口,贩卖毒品给李某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从被告人顾雄林身上查获毒资人民币300元,查获其用白色卫生纸包装的六颗毒品可疑物,从李某身上查获被告人贩卖的10颗毒品可疑物(经称量,从被告人顾雄林身上查获的六颗毒品可疑物毛重1.62克,净重0.56克,从李某身上查获的10颗毒品可疑物毛重1.24克,净重0.95克。经鉴定,上述毒品可疑物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无异议,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本院质证、认证的户口证明及前科材料、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毒品称量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书证等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雄林贩卖甲基苯丙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顾雄林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刑罚,现又犯贩卖毒品罪,属于毒品再犯,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顾雄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本院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维护国家毒品管制制度,结合被告人顾雄林的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雄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8日起至2019年9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二、涉案毒品予以没收并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兆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彭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