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民辖11号
原告:刘学军,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滕恩荣,男,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原告刘学军与被告滕恩荣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3年原告因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做出的《取消〈生育服务证〉决定书》,将其诉至北京石景山区法院,该院于2013年6月17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案承办法官为滕恩荣。后原告发现被告发表《石法匠心丨滕恩荣:胸有浩然正气,化解“官民”心结》《公正司法为民排忧的石景山法院行政庭》,上述文章中称审理了全市首例计划生育非许可类行政审批案件,该案指向的当事人为原告,被告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此外,被告唆使审判辅助人员贾艳杰在《人民司法》2014年第18期发表题目为《取消再生育子女服务证属于撤销行政许可行为》的文章,违背法律和事实。因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使原告的生活遭受了打击,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删除2018年9月11日发表的《石法匠心丨滕恩荣:胸有浩然正气,化解“官民”心结》违法侵权内容;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书面道歉;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一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滕恩荣系该院员额法官,该院不便行使管辖权,故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被告滕恩荣系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存在当事人对公正审理合理怀疑的因素,因此,该院报请不能行使管辖权的事由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王晓巍
审判员 梁志雄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