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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381执485号

李春金、孙丹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湖北省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春金;孙丹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381执485号

申请执行人:李春金,男,生于1938年10月31日,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被执行人:孙丹宏,男,生于1962年12月29日,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春金与被执行人孙丹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送达强制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孙丹宏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该案在诉讼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孙丹宏所有的位于湖北省丹江口市大坝二路大坝中学旁1幢2单元301室(所有权证号:**)房屋一套。因被执行人孙丹宏未能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上述查封的财产的市场价进行评估,评估价为31.05万元。现需拍卖该房屋用于偿还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以保留价31.05万元拍卖被执行人孙丹宏所有的位于湖北省丹江口市大坝二路大坝中学旁1幢2单元301室(所有权证号:1213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伟

审判员 潘如文

审判员 王延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韵韵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