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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83刑初42号

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当事人
崔泽冠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辽0283刑初42号被告人崔泽冠容留他人吸毒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作出(2019)辽0283刑初42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

裁定如下:(2019)辽0283刑初42号刑事判决书第三页倒数第六行“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现更正为“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2019)辽0283刑初42号刑事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焱

审判员 姜玉民

审判员 任彩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瑜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