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辽0283刑初42号被告人崔泽冠容留他人吸毒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作出(2019)辽0283刑初42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
裁定如下:(2019)辽0283刑初42号刑事判决书第三页倒数第六行“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现更正为“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2019)辽0283刑初42号刑事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焱
审判员 姜玉民
审判员 任彩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瑜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