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783刑初10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凌海强,男,1979年2月2日出生于广东省从化市,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市,现住:开平市。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兰芳,女,1986年9月16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是被告人凌海强的同事。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9)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凌海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亮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凌海强及其辩护人李兰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7日2时许,被告人凌海强饮酒后驾驶粤X×××**号小轿车,行驶至开平市中心医院红绿灯路段,因醉酒在车上睡着,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凌海强的血液样本酒精浓度为193.18mg/100mL,证实为醉酒状态。上述事实,被告人凌海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凌海强的供述、查获现场及抽血照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凌海强亦供认在案,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凌海强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海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刑罚。被告人凌海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凌海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梁百胜
人民陪审员 余春实
人民陪审员 周淑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梁嘉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