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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21执329号

芜湖县明扬置业有限公司、胡全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18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芜湖县明扬置业有限公司;胡全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221执329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县明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

法定代表人:宗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胡全江,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县明扬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全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芜湖县明扬置业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定如下:终结(2019)皖0221执3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 斌

审判员 滕永龙

审判员 强 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涂一民

书记员胡梦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