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622民初424号
原告:贾金瑞,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明,淇县卫都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志刚,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生,河南王洪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贾金瑞诉被告郭志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
原告贾金瑞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金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贾金瑞负担。
审判员 王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杨勇
书记员原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