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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622民初424号

贾金瑞与郭志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贾金瑞;郭志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622民初424号

原告:贾金瑞,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明,淇县卫都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志刚,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生,河南王洪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贾金瑞诉被告郭志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

原告贾金瑞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金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贾金瑞负担。

审判员  王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杨勇

书记员原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