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4民初35071号之二
原告:吴小平,男,汉族,1963年9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代理人:肖露,广东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涛,广东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小艳,男,汉族,1975年5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陈普桥,男,汉族,1954年10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攸县,
被告:陈丽,女,汉族,1979年8月12日出生,住址深圳市龙华区,原告吴小平诉被告张小艳、陈普桥、陈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小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163元(原告已预交72045元),本院收取3581.5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劭辉
人民陪审员 陈洁珊
人民陪审员 罗祝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叶振传
书 记 员 罗洪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