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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35071号之二

吴小平、张小艳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21-09-1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吴小平;张小艳;陈普桥;陈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4民初35071号之二

原告:吴小平,男,汉族,1963年9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代理人:肖露,广东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涛,广东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小艳,男,汉族,1975年5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陈普桥,男,汉族,1954年10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攸县,

被告:陈丽,女,汉族,1979年8月12日出生,住址深圳市龙华区,原告吴小平诉被告张小艳、陈普桥、陈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小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163元(原告已预交72045元),本院收取3581.5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劭辉

人民陪审员  陈洁珊

人民陪审员  罗祝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叶振传

书 记 员  罗洪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