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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902执177号

夏小敏与李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夏小敏;李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夏小敏与李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902执177号

申请执行人:夏小敏,女性,汉族,1987年03月04日出生,住紫阳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夏小敏,女性,汉族,1987年03月04日出生,住紫阳县会仙桥路紫菀山庄702室,居民身份证612425198703040748。

被执行人:李进,男性,汉族,1988年12月18日出生,住汉滨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李进,男性,汉族,1988年12月18日出生,住汉滨区鼓楼东街紫金花苑1号楼13号,居民身份证612401198812183835。 申请执行人夏小敏与被执行人李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作出的(2018)陕0902民督71号支付令:被申请人李进在收到本支付令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夏小敏偿还借款25000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夏小敏以双方协商解决本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本院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陕0902执177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小 成

审 判 员 张 欣

审 判 员 刘 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涂 晶 晶 更多数据: